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法规。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1945年3月9日边区参议会首届大会修正通过,同年4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修正后共27条。规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为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闭会期间最高机关。设政府委员48人,组成边区政府委员会,内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副主席由各区参议会共同选举,其他委员由各区分别召开参议会选举产生。计太行区13人,太岳区13人,冀鲁豫区19人。设候补委员14人:太行区4人,太岳区3人,冀鲁豫区7人,由各区分别召开参议会选举产生。为适应战争环境,加强对各区政权领导,各区得分别成立政府委员分会,组成行署,其法定人数依各区政府委员名额为准,但太行行署由边区政府兼理,不另设立。行署设正副主任各1人,由各区参议会从各区政府委员中分别选举,报请政府任命。新发展区域,或不便召开参议会者,其正副主任可暂由边区政府任命。边区政府委员、正副主席及被选举之行署主任、副主任,任期与边区参议会参议员同,但得连选连任。边区政府综理全边区政务,对于边区行政得颁发命令,并根据参议会通过之纲领法令,制定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边区重大行政设施,如增加人民负担或涉及人民政治权利事项,须经参议会通过或追认。对有关参议会决议的执行、选举、行政区划、任免奖惩、边区生产建设、文化教育、财政设施、预决算、社会公益、地方部队调遣等事项,须由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边区政府下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及高等法院、军区司令部、公安总局,必要时得设其他专管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各厅设厅长1人,军区司令部设司令员、政治委员各1人,公安总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高等法院设检查长1人。各厅、院、部、处、局在主席领导下,按规定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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