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concernant tutelle desenfants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02年6月30日在海牙签字的公约。《公约》共13条,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准据法及监护的设置问题作了规定。《公约》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依其本国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由其本国机关设置;如果不违反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也可由其本国的外交官或领事经授权依其本国法设置。在没有本国机关设置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承认依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法所设置的监护,但并不妨碍其本国机关或在不违反其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情形下,由本国的外交官或领事为其设置新的监护人。而且,监护的开始与终止期限及其原因都依照未成年人本国法确定。《公约》所规定的监护在原则上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全部财产。另外,在设置监护前或在紧急情况下,对居住在内国的外国未成年人,当地主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和利益。《公约》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居住国的主管机关国其本国主管机关之间联系的义务,即任何国家在发现对在其国内的外国未成年人应设置监护人时,应及时通知该未成年人的本国;如果监护人业已指定或将予指定,该国也应及时通知该国。《公约》仅适用于属于《公约》成员国的本国未成年人或惯常居住于《公约》成员国的欧洲领土的未成年人。至1961年,《公约》被《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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