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九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
释义 |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原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五、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六、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七、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等。 八、证明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具体材料。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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