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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关于村政权组织、任期、职权等方面的法规。1941年6月1日公布施行。共3章24条。主要内容: (1)村民大会为村政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代行其职权。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代表组成。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由代表互选;设秘书1人,由主席聘请。村民代表会之职权是:选举罢免主席、副主席及村公所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督促检查村公所对村民大会及其村民代表会决议案之执行;创制村公约;批准村预算,审查村决算;议决村政兴革事项。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分别为每4个月、1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均由村民代表会召集。经村民1/5以上请求或经村民代表会决议,得召集临时村民大会;经村民1/10以上或经村公所请求,得召集临时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常会及临时会,均须有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议案之决定须有出席过半数之通过。(2)村公所为村政执行机关。设正副村长各1人,总理全村事务,由村民代表会正副主席兼任,报经区公所转县政府委任。村公所设民事、财政、生产、教育、锄奸等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2至6人。由村民代表会选举,但委员不限于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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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