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选举暂行条例草案 |
释义 | 1943年7月通过,共7章17条。主要内容:村政权的选举均采用直接平等普遍不记名投票法,不能采用直接选举的沦陷区及游击区之村,得用间接选举或推选或由县政府聘任的方法。在选举前,公民可自由组合,提出候选名单,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自由竞选。村政权选举委员会由县政府任命组织,至村民代表会产生时即告撤销。村民代表会代表以公民小组为单位选举产生,村长、副村长及村政委员由代表会选举。还对选民资格、补选及改选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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