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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林木保护法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林木保护法

抗日民主政权的林业管理法规。194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1)本边区军队、政府、民众团体及全体人民均有保护公私林木之义务。公有林木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军政民机关团体不得采伐。公有林、禁山、村林等区域内无论旧有及新定者,只准造林不准开荒。只准修伐枝条不得砍伐。其野草只准割用不准牧畜。为固结土壤以防水患,山间野生灌木之根,一律不得掘采。(2)禁山村林必须砍伐时,须经区以上政府机关之批准。军政民机关团体按规定砍伐林木,均须给价。凡违犯规定者,按其窃取之价格,处二倍以上之罚金,由县政府批作经营苗圃造林之用。各地关于禁山及村林之公约与本办法不抵触者,依旧使用,但处罚须依本办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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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