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边区参议员选举问题的指示1944年10月20日发布。指示主要内容:在边选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三三制”。选举代表或参议员时,必须掌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各级政府对选举应进行合理的法律保障。为了增强政权一元化的领导,边区或县参议会都要采取议行合一的原则,各级参议会为各该级政权最高权力机关,参议会闭会期间,政府委员会为行政最高权力机关,故各级参议会不另设驻委会,只设驻会议员,参议员可兼政府委员,驻会议员的任务在于执行大会交办事项,联络参议员反映民意,传达政情等;行政与司法亦需统一,高等法院院长由政府委员中互推1人兼任,不另由参议会选举。还对选举的步骤作了说明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