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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的普遍义务兵役制
释义

苏联的普遍义务兵役制

1977年苏联宪法和1967年制定并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1990年3月28日)的苏联普遍义务兵役制法规定了苏联现行的普遍义务兵役制度。主要内容: (1)苏联武装力量由苏军、海军舰队、边防部队和内务部队组成。在苏联武装力量中服兵役,是苏联公民的光荣义务。所有苏联男性公民都应当在苏联武装力量中服现役。年龄在19至40岁之间,受过医护知识或其他专门知识训练的苏联女性公民,平时根据自愿服现役,战时根据苏联政府决定应召服现役,从事辅助性工作或专门工作。(2)服兵役包括在苏联武装力量中服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军人和预备军人的军衔分别为“士兵、水兵、军士、海军军士、准尉、海军淮尉和全体军官。苏联武装力量的军官分为尉官(从少尉到大尉),校官(从少校到上校)和将官(将军、海军将军、元帅)。(3)苏军,海军舰队的岸防部队、航空部队,边防部队和内务部队的士兵和军士,服现役期限均为2年,具备高等教育程度者为1年零6个月。海军舰队舰船部队、陆地战斗保障部队,内务部队海上执勤部队的水兵和军士,服现役期限为3年,具备高等教育程度者为2年。自愿服现役的女性士兵、军士以及她们的家庭和超期服役军人以及他们的家庭享有立法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优待。(4)普通教育学校(从9年级起),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由在编军事教官对学生进行初级军事训练,其中包括民防训练。不在白日制学校学习的青年在企业、机构、组织和集体农庄建立的训练点接受初级军事训练。全苏支援陆海空军志愿协会和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每年为苏联武装力量培训各种专家,培训专家的数量由苏联政府决定,培训专家的专业和大纲由苏联国防部决定。(5)苏联每年两次(5~6月,11~12月)征兵。为了进行征兵工作,在各区(市)建立以区(市)军事委员为主席的征兵委员会。为了领导征兵委员会工作,在不设州的加盟共和国和边疆区、州、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建立相应的征兵委员会。(6)在苏联武装力量中,准尉服役年龄不得超过35岁,尉官——40岁,少校、中校——45岁,大校——50岁,少将和中将——55岁,上将——60岁。准尉和上述军官服役期满转为预备役。准尉、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上校、少将、中将、上将三级预备役的最大年龄分别为50、55、55、60、60、65、65。(7)在苏联总统颁布动员令时,苏联武装力量所有人员在营房待命。预备役军人应按照自己收到的区(市)军事委员签发命令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预备役军人不按时报到者,将按照战时法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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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