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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释义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1958年12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当时已经觉察到的农村工作中的错误,指出不应该无根据地宣布农村人民公社“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立即进入共产主义”,“那样作,不仅是一种轻率的表现,而且将大大降低共产主义在人民心目中的标准,使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受到歪曲和庸俗化,助长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强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人民公社仍应保留按劳分配制度,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要求在这两个原则问题上,要统一全党的认识。针对有些人认为要把个人现有的消费财产拿来重分的误解,明确宣布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服、家具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规定社员可以保留宅旁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小副业。“决议”从理论和政策上反对和纠正了急于向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过渡的倾向,但仍肯定管理区经济核算、公社统一负责盈亏、“吃饭不要钱”、农村大办公共食堂等不切实际的做法,因而影响了对当时严重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共产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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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