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职业安定法 |
释义 | 1947年11月颁布,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1980年最后修改的该法,全文共5章67条。包括:总则、职业安定机关举办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非职业安定机关举办的职业介绍、工人招募和劳力供应事业、细则和罚则等内容。日本政府为适当调整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依法举办下列职业介绍事业:政府举办的免费职业介绍和非政府人员举办的收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必须坚持自由选择职业,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不得歧视;当面明示劳动条件等原则。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可设立职业介绍事务所,责令其负责两个以上都道府县之间的业务联系。政府设置免费的为公众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所。它负责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雇用保险等业务工作。由劳动大臣管辖,都道府县知事指挥监督所长、职员和管理所的业务。公共职业介绍所通过翰旋向求职者介绍适合其能力的职业;向招工者介绍适合雇用条件的求职者。同时,还负责大学生、中学生、学校毕业生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对残疾人和希望重新就业人员进行特别职业指导。非职业安定机关举办的职业介绍是经劳动大臣批准,为从事美术、音乐、表演艺术等特殊技术人员斡旋职业为目的而举办的职业介绍事业。收费的职业介绍又分为:按实际费用收费的职业介绍(即征收会费、定期储金、手续费等实际需要费用)和营利的职业介绍。该法与1966年颁布的《日本雇用对策法》相互配合贯彻执行,以保障劳动力的供求和职业安定,为日本经济繁荣和高速发展作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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