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范围 |
释义 | 运用行政复议方法解决行政争议范围,其内容十分广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利,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2章关于申请复议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申请复议:(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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