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 |
释义 | 诉讼主体的一类,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因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或法人。当事人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三个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论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别人的名义诉讼。因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2)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3)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当事人作为诉讼活动中对立的双方,在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其称谓不同。民事一审案件中称为原告、被告。再审案件中适用一审程序的称谓不变,适用二审程序的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刑事自诉案件中称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仅指被告人,不包括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也不包括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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