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自治学说 |
释义 | theories concerning party autonomy主张当事人有权选择其法律关系准据法的学说。一般认为这个学说创始于16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学者杜慕兰。但是,杜慕兰学说只涉及财产法,不能认为创立了当事人自治原则。19世纪后半期意大利的曼奇尼在其倡导的旨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3个原则中,其第三个原则称为个人自由原则,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在19世纪终了至20世纪初期,法国的皮炎和尼波耶摈斥了当事人自治说。但是,法国最高法院判例于1910年已明确地宣告,契约的准据法是当事人所采取的法律。因此,法国巴黎大学国际私法教授巴蒂福尔提出一个折衷的学说,称为确定契约地域说。按照该说,契约当事人双方无权选择其契约应适用的法律,而只能确定其契约的地域。所谓确定契约的地域意指契约当事人得指明按照该契约的目的该契约的某一因素与有关的几个国家的法律之一具有最密切的关系。按照该说,当事人的意思不是关于契约的抵触规则的一个主观性的连结因素,而只具有案件的事实的性质。这种案件的事实仍须由法院根据案件重点的考量,以客观的连结决定该契约的准据法。而且,如果当事人所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与该契约并无密切的关系,可以弃置不顾,而依最密切关系原则以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是,现代各国国际私法学者最流行的学说主张契约当事人的意思是决定契约准据法的主观性连结因素,而只是在当事人并未明示或默示选择其契约应适用的法律时,才应以客观性的连结因素决定契约的准据法。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屈内甚至认为,从较长远的观点看来,当事人自治可以发展为法律抵触法的一个基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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