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Fixing the Minimum Age for the Admission Of Young Persons to Employment as Trimmers or Stokers1921年日内瓦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15号公约。1936年10月1日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共有14条,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含义、未成年人为船舶上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要求及除外条款、船长的义务等。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称的“船舶”一词,系指不问属于任何性质,从事海上航行,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一切船舶而言,但军舰除外。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佣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公约规定了不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况,包括:(1)未成年人在教学船或培训船上所做的工作,如该项工作系政府机关核准并受其监督者;(2)未成年人被使用于主要系以蒸汽以外的方法航驶的船舶者;(3)凡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体格检查后,如认为体格适宜者,得在专从事在印度及日本沿岸贸易的船舶上受雇佣为扒炭工或司炉工,但须受各该国在征询最能代表雇主与工人的组织意见后所制定的条例的限制。如在某一港口需用一个扒炭工或司炉工,而当地仅有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供使用时,可使用这种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使用两个未成年人以代替所需的一个扒炭工或司炉工,这种未成年人的年龄,至少须为十六岁。公约规定了船长的义务:每一船长应配备一名册,将其在船上所使用的所有十八岁以下的人员、姓名及其出生日期,予以登记,或在协议条文中列一名单。此外,公约对登记、生效、通知、实施、解约、修正、文本效力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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