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债务个别免除的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连带债务个别免除的要件是什么 连带债务个别免除的要件是: 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 2.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民法典》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行为,而不应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三、连带之债纠纷的诉讼时效 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债务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所以诉讼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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