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更换 |
释义 | 在诉讼进行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换成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和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分别称作为“正当当事人”和“不正当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就是不具有起诉或应诉的人。譬如,原告不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别人发生争议的人,被告并非侵犯原告权利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也就是说,他们在诉讼中不应居于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的当事人更换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即对本案享有实质意义上诉权的人参加诉讼,使不符合条件的人退出诉讼。如果符合条件的原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拒绝参加诉讼承当原告,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不符合条件原告提起诉讼;如果符合条件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绝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依法拘传强制其到庭或者作出缺席判决。被更换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只要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均应更换。更换当事人,一般是在审查起诉或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发现后为之,但也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予以解决。在审理过程中的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后,这时的诉讼是重新开始,而不是继续进行。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和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诉讼原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当事人更换制度。对于不符合正当当事人条件的诉讼当事人,无论原告不正当或被告不正当,人民法院均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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