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1897年宪法1897年1月14日瓜亚基尔议会颁布。主要内容: (1)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每年开一次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参议员须年满35岁,任期4年,每2年改选一半;众议员须年满25岁,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2)总统、副总统和5名部长行使行政权;总统须是年满35岁、在厄瓜多尔出生的公民,有权自由地任命省长和地区长官;由副总统、5名部长、1名最高法院法官、审计法院院长、中央大学校长、2名参议员、2名众议员和2名公民组成国务委员会(委员不包括宗教界人士)。(3)司法权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陪审团及其他法院行使,这些法院的法官均由议会选举产生。(4)在公民权利方面,首次确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废除一切死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教育自由和免费初等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艺术教育费用由国家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