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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厄瓜多尔1929年宪法
释义

厄瓜多尔1929年宪法

1929年3月26日,由基多国民议会颁布。主要内容:立法权由两院制议会行使;议会每年开会一次,总统在必要时或2/3以上议员同意时可召开特别会议;参议员每个省选1名,另有15名由各界选出,此外还有1名印第安人代表;各省推选的议员由省议员选举产生,省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各省推选的参议员须是年满30岁、出生于厄瓜多尔的公民,各界推选的参议员不受年龄限制;参议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须年满21岁,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议员可以对部长投不信任票,迫使其辞职或停止其职务2年;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须是年满40岁、在厄瓜多尔出生、大选前在厄瓜多尔居住5年以上的公民;总统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不得再度当选;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国务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成员包括二名参议员、二名众议员、总检察长、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陆军总监、共和国审计长、一名公共教育界代表和一名公民代表;公民有人身保护权;劳动者(特别是工人、农民)应受到保护,妇女和儿童受到保护;矿山归国家所有;本国和外国企业对租让地的开发应受有关法律的限制。有关司法权的规定同1906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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