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1954年宪法厄瓜多尔共和国第15部宪法。1945年3月6日由厄瓜多尔基多国民议会通过,生效至1946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立法职能由一院制议会行使;各省议员数按人口比例规定,但人口稀少的各省每省也有2名,加拉帕戈斯群岛有1名;此外,还有25名议员由各界选举产生;由各省推选的议员必须年满25岁,出生在该省或在该省居住6年以上;由各界推选的议员须年满21岁,正在从事或从事过有关职业;议员任期2年;常务立法委员会由10人组成,在议会休会期间有权颁布有关经济法令;设立全国经济委员会;行政职能由总统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必须是在本国出生、年满40岁的厄瓜多尔公民,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4年方可再任;允许政治组织合法存在并得到国家保护;设立宪法保障法庭,以监督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宪法保障法庭由3名议员、最高法院院长、总统、总检察长、1名工人代表、2名公民(由议会选出)组成;承认大学有自治权。这是厄瓜多尔历史上一部比较民主的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