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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厄瓜多尔1938年宪法
释义

厄瓜多尔1938年宪法

1938年12月2日基多国民议会颁布。主要内容: (1)首次规定国家将对土地进行合理分配,将大庄园分成几个小庄园,发展小庄园和农业合作社;缺少土地和水的村庄有权占领邻近的土地,但应尊重小庄园。禁止使用14岁以下儿童作工,国家保护工会组织,外国公司应根据厄瓜多尔有关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地开发厄瓜多尔资源,县须把部分利润投资到厄瓜多尔国民经济。(2)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每年开一次会,必要时总统可召开议会特别会议,在2/3议员同意时也可召开议会特别会议。受雇于在厄瓜多尔有租让地并开发厄瓜多尔资源的外国公司的人不能当选为参、众两院议员。参议员共42名,其中由各省推选的占17名(每省1名),由各界推选25名;参议员须是年满30岁的、出生在厄瓜多尔的公民,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从议员须年满21岁,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立法委员会由5人组成(议会选出2人,大学法律系选出1人,律师协会1人,最高法院法官1人),每届任期4年,受总统和议会委托制定法律、法令草案和汇编法律等。(3)总统和部长行使行政权。总统须年满35岁,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隔4年可再任;担任外国公司经理、经纪人或律师的人无当选总统的资格。国务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成员还有2名参议员、2名众议员、总检察长、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陆军总监、共和国审计长、1名公共教育界代表、1名公民代表和1名市镇代表。(4)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及其他法院法官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审计法庭法官均由议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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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