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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贼重法
释义

盗贼重法

法规名。宋神宗熙宁年间新立的严惩盗贼及其妻子、窝藏者的法令。北宋神宗(赵顼)即位后,曾多次发布有关捕捉盗贼、严惩不贷的诏令。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依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的奏请,神宗下诏开封府等地,别立《盗贼重法》。规定“重法地区”捕获的盗贼,依其劫盗、盗、窃盗的性质及其罪情轻重,分别处以死刑、流徒刺配、杖配;妻子编置,家产没收;窝家按盗贼罪情而分差等处理。《宋史·刑法志一》:“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窝藏)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盗贼重法》适用的地区范围,从开封府诸县,濮、澶、滑、曹诸州不断扩大,到元丰(1078—1085)期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永兴军、陕西、京畿等路都用重法,几近全国总路数一半。《重法》适用的对象,为劫盗、盗、窃盗三犯、杀官焚舍、江海劫盗及囊橐之家,也称“重法之人”。该《重法》至元丰时又有所更定,强调: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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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