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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厄瓜多尔1884年宪法
释义

厄瓜多尔1884年宪法

1884年2月3日由基多国民议会颁布。主要内容: (1)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每年开一次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参议员须年满35岁,任期4年,每2年改选一半;众议员须年满21岁,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2)总统、副总统和部长行使行政权;总统须是年满35岁、出生于厄瓜多尔的公民,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隔8年方能再任;由副总统、部长、1名最高法院法官、2名参议员、1名众议员、1名宗教界人士和3名公民组成国务委员会(其中除副总统和部长外,其余7人均由议会选举产生)。(3)最高法院、高级法院、陪审团及其他法院法官行使司法权,他们均由议会选举产生。(4)在公民权利方面,在厄瓜多尔的外国人同厄瓜多尔本国人享有同样权利,废除政治犯死刑和刑事犯死刑(杀人犯,杀父、母犯例外);首次取消对担任国家职务的人的任何财产、收入方面的限制。这部宪法体现了自由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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