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怎么样规定的? |
释义 | 一、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怎么样规定的?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八,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代通知金”与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一致的.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按档案工资、有的按合同约定工资的比例、还有的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等.一般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二、代通金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特定的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代通知金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但要是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过高或过低的,那么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代通知金的支付,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存在着一定的错误,所以需要进行支付,但是这个金额的支付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条件,而且具体的工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解除合同之前所进行的工资发放水平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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