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1906年宪法1906年12月23日基多国民议会通过。主要内容: (1)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每年开一次会,总统有权在必要时召开议会特别会议。参议员须是在厄瓜多尔出生的、年满30岁的公民,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众议员须年满21岁,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2)总统和5名部长行使行政权,不设副总统。总统须是年满40岁、在厄瓜多尔出生的公民,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隔4年方可再任。最高法院院长、审计法院院长、5名部长、2名参议员、2名众议员和3名公民组成国务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3)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及其他法院法官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审计法庭法官均由议会选举产生。(4)实行政教分离。这部宪法体现了自由党的开明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