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厄瓜多尔1983年宪法 |
释义 | 厄瓜多尔现行宪法。在1979年宪法基础上修改而成,1984年生效。由序言和3个部分组成,共144条。序言主要内容: (1)厄瓜多尔是主权的、独立的、民主的和统一的国家,政体为共和制、总统制和代议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公共权力机构行使权力。(2)国家的首要职能是加强民族团结,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3)在对外关系方面,主张建立一个和平、合作的国际体系,各国地位平等,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作为解决冲突的方式,应以法律的、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以国际法作为各国相互关系的准则,谴责各种形式的新老殖民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第1部分由3章组成:第1章“厄瓜多尔人和外国人”规定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国籍、公民权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2章“权利、义务和保障”规定国家保障个人的各种权利。第3章“经济”规定经济组织和社会正义的经济原则。第2部分由6章组成,前3章分别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作了规定: (1)立法权由一院制国民议会行使。(2)总统行使行政权,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能连任,须是年满35岁的、在厄瓜多尔出生、参加某一合法政党的公民。(3)最高法院、监察院等法院行使司法权。第4章规定最高选举法庭、国家总检察院、国家总审计局、银行监察局和公司监察局等独立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第5章规定国家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第6章规定武装部队和警察的职能与任务。第3部分确定了法律的等级和法律的监督制度: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和国际协定与宪法规定相抵触一律无效;为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保障法庭负责监督遵守宪法,审查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或其他文件并宣布全部或部分中止其效力。(2)议员、总统、最高法院和人民群众都可建议修改宪法,但宪法修改草案需由议会讨论并经2/3以上成员通过后交总统审议;如总统提出的修改草案全部或部分地被议会否决,或议会通过的修改草案全部或部分地被总统否决,总统可以在90天内将草案中有争议的部分提交人民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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