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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厄瓜多尔1946年宪法
释义

厄瓜多尔1946年宪法

1946年12月31日基多国民议会颁布。主要内容: (1)男性公民必须参加投票,女性公民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军人和警察无选举权;设最高选举法院。(2)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职能,每年开一次会,总统认为必要时或在2/3议员要求下可召开议会特别会议。由各省推选的参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山区和沿海各省各2名,加拉帕戈斯群岛和东部各省各1名;由各界推选的参议员共12名。参议员须是年满35岁、出生在厄瓜多尔的公民,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众议员须是年满25岁、出生在厄瓜多尔的公民,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立法委员会由5人组成(参众两院议员各1人、行政部门代表1人、司法部门代表1人和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起草除经济法以外的法律,解释宪法和起草宪法修正案,汇编法律法令。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问题和财政方针,起草有关经济的法律。(3)总统、副总统和部长行使行政职能。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须是在厄瓜多尔出生的、年满35岁的公民,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隔4年可再任;副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兼任参议院议长和议会议长。国务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参众议员各1人、公民代表2人、总监察长、国家经济委员会代表1人、最高选举法院院长、军队代表1人、全国预测委员会主席、各部部长(无投票权)组成,负责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情况,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实现等。(4)有关司法职能的规定与1945年宪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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