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中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森林采伐更新管理的内容有:<1>森林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2>森林更新管理。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证明和采伐后的更新措施。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当事人,可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予没收外,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对于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可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当事人认为符合申请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该行政主管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没有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所作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上述复议程序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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