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乡级、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所作的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通知后1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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