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印度共和国法院组织 |
释义 | 根据印度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独立以后健全了法院组织。主要由两类法院组成。即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普通法院和跨地区的特别法院(又称专门法院)组成。普通法院分为: (1) 联邦一级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由18至19名法官组成(其中1名经总统任命为首席法官)。有权解释宪法,受理邦之间、联邦与各邦之间的争议,以及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刑事、民事的上诉案件。并负责控告政府违宪的案件和判例记编的编纂工作。每2周开庭1次,根据判决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决定是否受理。其判决为终审判决。(2) 邦一级的高等法院。属上诉审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法院和法庭实施监督。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和标的在10万卢比以上的民事案件,不服地区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由法官2至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3) 地区法院(又称县法院)。设立于各邦内若干地区的法院,对各该地区的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依规定予以受理。凡诉讼标的在5000卢比(特殊案件在1万卢比)以下的上诉到地区法院,超过上述金额的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对有些民事案件可为初审法院,对审理的严重的刑事案件,除死刑须报高等法院核准外,可判处任何刑罚。不服地区法院判决的可向高等法院上诉。(4) 治安法院和民事法院(又称村民法院)分别管辖轻微的民事、刑事案件,各有不同判决权限。其法官一般选举非专业人员担任。由治安法院和民事法院判决的案件不允许上诉到最高法院。只能上诉到地区或邦级高等法院。特别法院主要有劳动法院、税收法院、商业法院、军事法院等。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但根据政府不同法律建立了很多行政仲裁机关,如铁路运价法庭、雇员保险法庭、租金法庭等,对其判决不服者可向民事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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