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印度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49Constitution of the Repwblic of India1949年印度制宪会议通过,1950年1月26日(独立日)生效的第一部共和国宪法。全文共二十二编,397条,后附9表。主要内容包括:联邦及其领土,农民资格和基本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联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及其职权,联邦和各邦的关系,宪法的修正等。宪法宣布印度为独立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实行联邦制。国家立法权分为三部分:外交、国防、铁路及海上运输等专属联邦;公共秩序、警察、教育、卫生、农业等专属各邦;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处理婚姻、耕地以外的财产、劳资、社会保险等纠纷的权力属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根据1977年第43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警察方面的立法权改为专属联邦,教育、农业方面的立法权改为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宪法废除了种姓制度,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农民有言论、和平结社、宗教信仰、居住、迁徒等自由,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议会是联邦立法机关,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任期五年;议长和副议长自议员中选出;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接惯例任命人民院中多数党领袖),阁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联邦最高行政权,但行使职权应根据由阁的建议及协助,由内阁向人民院负责,因此,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实际上属于内阁,而总统只是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行使联邦司法权,由首席法官一人种法官七人组成;它是联邦与各邦之间及邦与邦之间争议的一审法院,也是各邦高等法院的上诉法院。宪法修正案必须在议会任何一院申请提出,并在两院各过半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总统同意后方能实施。至1978年为止,该宪法已经过四十四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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