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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森林防火管理之诉
释义

森林防火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森林防火管理中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对除城市的市区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对于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以及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当事人,可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对于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当事人,可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对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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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