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报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 (2)全体股东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5)股东的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公司登记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主要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董事姓名、住所的证明文件,公司监事、经理及其任职证书,(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文件;(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