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林木所有权、承包造林权被侵犯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承包造林权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林木所有权和承包造林权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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