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小产权房处理方案有哪些 |
释义 | 小产权房在现在的农村或城镇随处可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国家法律明确表示不允许小产权房上市买卖。但是,总有开发商或者农村居民忽视这些规定和相关政策。为促进小产权房的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相关小产权房处理方案。 小产权房处理方案一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小产权房处理方案二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小产权房处理方案三 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指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小产权房处理方案四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强调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小产权房处理方案五 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指出:(1)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