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之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物、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以及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和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办的棉厂等易于引起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均属于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的范围。违反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主要有:(1)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不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违反车间安全生产规定的;(3)不符合棉花专仓储存保管规定的;(4)在非生活区及吸烟室以外的棉厂区吸烟或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的;(5)违反电源管理规定的;(6)违反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对有上述违反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治安处罚。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