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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森林法院
释义

森林法院

又称“林区法院”。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林区,以保护森林为其任务的专门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依法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以及有关森林方面的涉外案件。根据司法统一原则,林区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审理,应否设立森林法院,一般依林业的体制而言。凡由地方行政管辖的林区,不设专门的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管理权限负责。凡属企业性质的林区,多在国营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设森林基层法院;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森林中级法院。不服森林中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到当地或就近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森林中级法院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的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等地根据需要可派驻森林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在重点林区(分布在全国八个省或自治区)以外的林区(即森林资源较多的地区,分布于19个省或自治区),一般在省(自治区)、地(州、盟)、县(旗)三级人民法院内增配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专管林区案件。根据需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在重点国营林场或林区派驻人民法庭。在林业集中或较多的地区(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设立森林法院较多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林业审判庭;在其他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内则由经济审判庭兼管森林案件。不服其判决和裁定的,可向当地自治州、市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上诉或抗诉。这些林区基层法院主要分布在吉林、黑龙江、甘肃等省,以及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地区。
❷在英国,森林法院又称“森林保护法院”。负责每3年一次对损毁森林及其它危害森林事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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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