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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厄瓜多尔1945年宪法
释义

厄瓜多尔1945年宪法

1945年3月6日厄瓜多尔基多国民议会通过,有效期至1946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1)首次用“职能”取代“权”,立法职能由一院制议会行使。各省议员人数按人口比例规定,人口稀少的东部各省每省2名,加拉帕戈斯群岛1名,其余25名议员由各界选举产生。由各省推选的议员须年满25岁,出生在该省或在该省居住6年以上;由各界推选的议员须年满21岁,正在从事或从事过有关的职业。议员每届任期2年。常务立法委员会由10人组成,在议会休会期间有权颁布有关经济的法令。设有全国经济委员会。(2)总统和各部部长行使行政职能。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必须是出生在本国的、年满40岁的厄瓜多尔公民,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隔4年可再任。不设部长会议和国务委员会。(3)设立宪法保障法庭监督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由9人组成(3名议员、最高法院院长、总统、总监察长、1名工人代表、2名议员选出的公民)。(4)首次允许政治组织存在并得到国家保护,承认大学有自治权。这是厄瓜多尔第15部宪法,是厄瓜多尔历史上较民主的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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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