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铁路工人争议强制仲裁制 |
释义 | 政府对铁路工人劳动争议进行强制仲裁的制度。由于铁路交通直接有关公共利益,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引起罢工,对社会、政府和公众都有危害,因此,政府曾颁布过一些法规,设立政府机关处理这类劳动争议。1888、1898、1913、1920、1926年曾先后颁布法令。规定铁路劳工发生利益争议时,应实行自动仲裁制度及强制调查制,以防止扩大劳动争议。该法在1934年曾有重大修改。其中规定应交付政府所设立的调解及仲裁机关处理的争议包括:(1)规定铁路工人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条件的团体协约在解释及实施时所发生的争议;(2)订立新团体契约或修改旧团体协约时所发生的争议。主持调解及仲裁的机关有:全国铁路争议调整局、全国和解局。全国铁路争议调整局由雇主代表19人及工人代表18人组成。该局的管辖权是解决规定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作条件的团体协约在解释及执行时所发生的争议。在该局内一切行政及行动,完全以双方意见为主,外人不得干涉。政府的职责在执行其决定,而不能干涉其决定。当该局不能解决争议时,另加一仲裁人举行仲裁。仲裁人由双方当事人选举,如双方无适当人选时,则由全国调解局任命。全国调解局有责任调停及仲裁的争议是设立或修改团体协约的争议。调解局成员由总统任命,其职权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无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利。如调解不成,即强制交付仲裁。仲裁员由双方推选,或由调解局指派。在当事人一方拒绝接受仲裁判决书的决定时,由总统指派紧急调查局调查争议真象,并颁布报告书,如当事人不遵照报告书的建议解决,将受社会舆论制裁。在调解及仲裁进行过程中,禁止罢工与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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