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劳动合同制度 |
释义 | 劳动者和企业、机关、组织之间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必须按一定专业、技能或职务完成工作,并遵守内部劳动规则;企业、机关、组织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保证提供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双方协议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在苏联,劳动合同是确定职工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即职工,另一方是企业、机关或组织:(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3)劳动合同确定了职工和企业(机关)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有的依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有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条件又分为必要条件(如工作地、工作种类)和补充条件(如是否提供交通工具)。缺乏前者,合同不能成立,缺少后者,不影响合同效力。劳动合同的期限有:(1)不定期的;(2)定期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一般为口头形式。签订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专业知识和熟练程度等证件,于一周内把劳动手摺提交给企业。企业对职工应进行入厂教育,讲清劳动报酬、内部劳动规则和劳动保护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指工作调动,分为三种情况:协议调动;依法调动,对此企业有决定权;为保护职工利益的调动,出于职工健康状况的需要。征得职工同意,并有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可调做较轻便的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且当事人均未提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视为合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通常,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应征得工会的同意。合同解除,企业应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发给职工退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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