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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释义
    一、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
    法院认为,作为民事主体要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适格主体,必须要与诉讼案件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直接利害关系。
    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人合格与否的影响。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主体通常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会对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原告,法院是不会受理其提交的诉讼请求的。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的一些解读。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
    三、民事诉讼的条件及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
    1、因民法典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怎么确定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民事诉讼一般是由民事法庭的相关工作人员来主持的,法院应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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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