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 |
释义 | 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由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下设: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会、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根据各该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的规定,加盟共和国的最高法院可以设立主席团,最高法院全会和主席团的分工,由该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加以规定。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依照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该加盟共和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作为第一审法院主动受理或根据苏联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和本加盟共和国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建议受理特别繁难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对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州、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专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案件;按照监督审程序,审理对上述各法院主席团的决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对上述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可以按照监督审程序审理对于该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审判庭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加照共和国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1人和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上诉审程序或监督审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主席团审理案件时,必须有过半数的主席团成员参加;法院全会审理案件时,要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对于这些裁决只能依照监督审程序,由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分别向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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