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所需具备材料 |
释义 | 一、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所需具备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房产过户办理要多久 房产过户办理要三十个工作日。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网提醒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房产赠与过户去哪里办理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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