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内务司法方面事务的经常性工作机构。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主要任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就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民政部等部门加强联系,进行监督等。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