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的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主要职责: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须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而需秘密举行时,也须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也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则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前者主要是由参加主席团的代表团团长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并在小组分散讨论的基础上对各项议案进行集中审议,通过一些需由代表团集体作出的决定;后者是代表团经常和主要采取的审议各项议案的一种会议形式,由小组会议召集人轮流主持。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