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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闻律
释义

传闻律

要求法官在法庭上询问直接感受有关情况的人,而不要满足于这些人在诉讼以外的任何讲话中透露出来的、关于他们所知道的事实的材料。证人道听途说的证言,原则上是没有价值的。只有亲自见到该事项的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才具有效力。传闻律的产生与发展,同陪审制度有密切联系。其论据是:在调查和判断证据时,必须考虑到人们感受、记忆和再现事实的各种特点。直接在法官面前提出并且经交叉询问检查过的、立了誓词的证言,是最好的证言。如果当事人不采用原始材料,而采用派生性的信息,就不会有上述的效果。1975年《联邦证据法规》把传闻律固定下来,同时允许有例外。最高法院制定的诉讼规则或国会法令规定的情况,才允许使用派生证据。其他级别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在法律上无效。例外一般有以下几种:
❶其他证人再次重述这些证言,是为了使法官相信其中所包含的信息是正确的。这类材料可以提供,不受限制。
❷如果证人出庭受询,他可以提出:其一,过去他曾经作过的、与此刻言论不一立有誓词的证言,这种证言可以用来动摇对证人的信任.它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其二,过去他曾经作过的、与此刻证言内容一致的任何讲话,以此驳斥伪造信息所构成的指控或证人在非法压力下提出的证言。
❸人们有感于某些动人的事件,或听到关于这类事件的描述而不由自主地作出的表示。
❹一个人作出的一些表示和行动,从这些表示和行动中可以了解他的精神状态或生理状态。
❺由于法律上或生理上的原因无法对在法庭以外作出表示的人进行询问。也就是证人有权不回答问题,无论法庭如何责令,他都可以自己记忆力不好、患重病、身体极端虚弱等为理由而拒绝陈述。但是,如果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是由利害关系人故意造成的,将不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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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