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是同一个人吗? |
释义 | 一、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是同一个人吗? 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不是属于同一个人; 担保物权人是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个人。 担保人是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二、担保物权人须满足两个条件有哪些? 1、必须要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 2、债务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担保物做担保。 三、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须满足哪些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四、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一个是属于债务存在的第三人,而另一个是属于债权人;但对于这两种的存在都是为了可以让债权人的债务不会受到损失,只要债务人不能及时的还款,那么就可以让担保人来进行承担,或者是可以获得第三方物品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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