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书记官
释义

书记官

❶清末到国民党时期司法审判机关中的司法辅助人员。从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的规定,书记官的职责主要是管辖录事以做好公开审判的记录工作。《法院编制法》专章规定各审判衙门书记官的编制及职权:“一、初级审判厅置录事;二、地方及高等审判厅置典簿、主簿录事;三、大理院置都典簿、典簿、主簿录事。”这些书记官“掌录供、编案、会计、文牍及其他一切庶务。”各检察厅亦“分别置典簿、主簿录事,各书记官掌该厅会议、文牍及其他一切庶务。”该法还规定:“审判衙门开庭审判时,书记官应遵审判长之命令,执行职务。其关于特定事宜,书记官应遵该特定推事,检察官之命令,执行职务。”“书记官以考试合格者录用之。”“都典簿、典簿、主簿为奏补官,录事为咨补官”。北洋政府沿用清制,但取消了“录事”、“典簿”等名称。1915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分别置书记官若干人,其中以1人为书记官长,从院长或厅长之命令,“分配其余各员之事务,并监督之。”各检察厅亦同。书记官长及书记官为荐任官或委任官。1917年颁行的《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规定:“地方分庭设书记官二人以上,掌理诉讼记录会计文牍及庶务。”同年颁行的《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规定,司法公署“置书记监一人,书记官二人或四人”;“书记监及书记官掌理诉讼记录统计文牍会计及其他关于司法上之庶务”,“受审判官及县知事之监督”。1919年颁行的《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与《高等审判厅办事章程》分别设有“书记室”或“书记厅”专章,下面分别设有总务、记录、监狱科或总务、民刑事处,处下亦设科,科内置主任书记官及书记官,室厅则由书记官长负责,亦掌文牍、记录、统计、会计等庶务。同年颁布的《法院书记官考试暂行章程》规定了报考书记官的资格,要求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学历),并须未曾受过五等有期徒刑以七宣告或未被褫夺公权,神经正常,年满20周岁。考试分为甄录试及正试两个程序:“甄录试试国文一道”,正试则考“法学通论”、“民刑律概要”,“民刑诉讼律概要”、“统计”、“公牍”等科目。考试及格者授以及格证书,待各级审判厅检察厅书记官或学习候补书记官缺员时,经一定程序即可派充任职。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颁布后经多次修正施行的《法院组织法》亦设有“书记官”专章,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各置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若干人,“掌理记录、编审、文牍、统计及其他事务”,其官阶为简任、荐任或委任官,并详细规定了各种官阶的书记官的任用资格。
❷美国联邦各级普通法院、专门法院以及州、地方法院都设有书记官。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28篇的有关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可以设正、副书记官长;每个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可设书记官长,经本院同意,书记官长可以任命助手并聘用雇员,名额需经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的行政办公室主任同意。每名正、副书记官长在就职前都应宣誓。书记官长的免职,由各法院提出;副书记官长、助手、雇员的免职,由本院书记官长提出,经本院同意。书记官长主管全院办公室的行政事务,包括:保管本院的案卷、诉讼及其要点等一切公文材料;负责有关人员的宣誓;将本院收到的诉讼费用等各项款项全部交与财政部,最高法院的书记官长还要在本院作年度申报表;负责编印法院判决书;办理法院分配的其他权力和任务。此外,为协助联邦法院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可以设书记员若干名。书记员的任务与书记官不同,主要是协助法官搜集资料、草拟判决意见书等。各州和地方法院也都设书记官,但配备名额和任务不统一,有专门负责保管案卷、罚金、诉讼费用等行政工作的,也有兼任记录等文书工作的。依据法律规定,任何法院的正、副书记官长及其助手,在任时都不得兼任检察官或辩护律师。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11: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