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立,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务;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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