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首脑,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始设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主要职责: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签署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人员的任免;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出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请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领导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领导秘书长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在总理出国访问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总理职权时,其职权由副总理代理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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