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分红制企业每年从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按照职工的劳动贡献、技术水平和劳动态度,或按照职工基本工资的高低和工龄的长短,以红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形式。又称“利润分享制”。它是批判吸收旧中国企业实行的年终发放花红的办法演变而成的。在旧中国,很多工业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利用欺骗手段加强剥削。资本家从工人应得的工资数额中,先扣除一部分建立所谓“工人分红基金”。将其中的一部分按每个员工的不同情况,于春节前发给一定金额的花红。在有的商店中,将年终分红作为店员的主要工资形式。平时只供膳宿和发给少量另化钱,年终时根据盈利情况,实行一次分红。新中国建立后,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中,批判地吸收利用劳动分红制度。它是合作经营企业收入分配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补充工资的性质。在50、 60年代,按年终时社员全年实得的工资比例进行分配。1968年起曾停止实行。1983年4月13日,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中,又恢复了劳动分红的合法地位。其中明确规定:合作经营组织的年终税后盈余,应按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股金分红四个方面进行分配。 |